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滥用电子监控危害大 合理规范才是真
绍兴装监控:www.hao9588.com 来源:绍兴监控安装 发表时间:2016/3/1 8:14:01  点击:150
回顾上个月以来,有关电子监控摄像的事件,接二连三地发生。一名辅警,因公开“宝马撞碎马自达”肇事监控视频被开除;一家名叫“俺瞧瞧”的网站,因提供监控视频直播服务饱受质疑。

  伴随着事件的不断发酵,社会公众的担忧也与日俱增:林立于大街小巷的电子监控摄像头,是否有规范的监管,拍摄的内容是否会随意泄露,从而侵犯人们的隐私?一位相关人士这样说:“就目前的情况来看,谁都可以安装一个电子监控摄像头,没人监管,无法统计精确的数字。而这些摄像头所采集的信息,也处于无序的状态。”

  规范已有落地难

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务信息工程学院教师杜治国介绍,目前从建设和使用方来看,大致可将城市中的电子监控摄像头分为三类:第一类是指政府投资建设于城市公共区域的,用于社会管理的;第二类是指企事业单位自建,主要用于单位内部安全保卫;第三类是指公民个体或商户自建,用于自身安全防护。

  对于这些电子监控摄像头的安装以及拍摄内容的监管,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律师说,虽然在我国并没有全国性的统一规定,但各地出台的相应文件,对此却有着明确的要求。

  北京市早在2006年便出台了《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办法”),对电子监控摄像头的建设、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。

  办法要求,全市党政机关、重要基础设施、医院、商场、学校、重要道路等5大类、40多种单位和区域,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;由市和区、县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、使用、维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;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政府的统一规划和要求,不得采集本单位范围以外的公共区域的图像信息;交通道路、广场等公共场所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由政府负责,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区域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。

  对于采集的内容,办法规定,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,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;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,应当采取保密措施;留存的图像信息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外,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、复制、提供、传播。

  然而,虽有规定,但却难以真正落地。赵占领表示,从现实情况看,可以说相关监管部门对办法所明文规定的内容执行不力。“根源在于监管部门对于电子监控摄像头的‘失控’状态不够重视。”赵占领说,“我们应当认识到,众多脱离监管状态下的摄像头,是不可忽视的安全隐患。”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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